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5)鄂广水民破字第00002-1号
2015年11月9日,本院根据颜品贵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负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务: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务;
广水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