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品贵(债权人)以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已书面通知了被申请人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广水市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2014年期间先后向颜品贵借款1112.8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所欠债务。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广水市马坪镇黄金畈工业园,并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广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广水市马坪镇黄金畈工业园,并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该申请破产清算案属本院管辖。申请人颜品贵以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颜品贵对被申请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广水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