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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5-11-26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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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5815日随州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和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执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随州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市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随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湖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整体执业水准;

(五)开展执业律师继续教育;

(六)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随州市司法局及湖北省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律师,均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的会员同时为湖北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设施等;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七)对本所实习人员实施管理;

(八)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九)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按规定缴纳或代收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当由本会办理会员登记。

个人会员到本市外执业办理转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报湖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本会个人会员组成。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议案和建议;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四年。每次换届必须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会的活力。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主持律师协会的全面工作,设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律师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六)签署或授权秘书处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代表提出的质询、议案和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年年终向理事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评议。

第二十五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湖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随州市司法局选派,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列席理事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专业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和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接受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湖北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收缴会费。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由秘书长邀两名律师代表核实后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

(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四)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五)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聘用人员工资;

(七)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随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必要时,经本会理事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有数字,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湖北省律师协会、随州市司法局、随州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