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关于在
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
的意见》的通知
鄂司发〔2015〕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部召开的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依法治国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全面依治国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15年7月9日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
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治国教育的意见》,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北建设的总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都要参加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通过开展全面依法 治国教育,确保全省广大律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规范执业。
三、主要内容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要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党史国史和国情世情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对每个公民提出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活动中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要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增强律师执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量,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自觉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律师队伍的渗透和利用,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始终坚持依法执业。要引导广大律师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履行职责义务,规范执业行为,坚守依法执业底线,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引导广大律师在执业中把精力放在熟悉案情、研究法律、提高职业素养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和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规范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与司法人员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四)始终坚持诚信执业。要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和正确的利益观,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和行为方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在从事法律服务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注重诚信为本,坚持职业操守,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执业利益冲突限制性规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决抵制趋利化倾向和不讲职业操守、失德失信行为,竭诚执业为民、取信于民,做社会诚信建设的表率。
(五)始终坚持规范执业。要引导广大律师增强规范办案和服务意识,针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建设,整治法律服务秩序,筑牢织密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激励、约束的规范体系。健全律师执业标准和执业规则体系,制定律师执业不得触碰、逾越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禁止性规定,为律师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严厉查处和纠正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完善律师事务所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的落实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切实加强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丰富教育形式,确保全员参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采取专题教育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律师协会要把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纳入律师年度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的必修课程,每名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接受专题教育不得少于14个课时,同时,省律师协会和有条件的市州律师协会要建立网络学习平台,鼓励律师自我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教育中的模范引领作用,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邀请党员律师交流在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做好学习情况记录。
(二)对照查摆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要结合本所律师执业实际,重点查找是否存在社会主义法治信念不坚定,代理重大敏感案件非法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鼓动当事人利用非法方式维权,不勤勉履责,违法收费、甚至只收费不办事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及时予以整改。整改中发现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三)严格执法执纪,加大监管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作用,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律师违反法律、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认真对待每一起关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建议和群众投诉,不敷衍,不迁就,不护短,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司法机关和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制度,强化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各律师事务所每半年要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重点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二是建立案件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案件从受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办理、结案等各个阶段全程进行跟踪,便于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律师在每个环节都做到依法、诚信、规范代理。三是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分别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存在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全体合伙人进行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存在问题的律师进行约谈,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直接对有关律师进行约谈。
(五)协调保障权利,增强教育实效。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也是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取得实效的必要前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为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协调实施好省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提高律师参与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律师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司法厅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厅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厅律师公证管理处、组宣处、省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负责对全省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设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律师协会负责人要积极调查研究,主动联系工作,每位负责同志确定一至两家律师事务所、一至两名律师建立工作联系点,对教育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责任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教育情况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抓好落实,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具体指导,政工部门负责相关宣传工作。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具体负责组织本所律师全员参与,并为本所律师的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督办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全面检查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落实情况,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年底组织抽查。同时,把教育活动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广大律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以及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具体表现情况。
(四)宣传教育成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大力营造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氛围,及时总结教育活动经验和成果。对教育活动开展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并作为各地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依据。通过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树立我省律师队伍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良好形象。
抄送:省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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