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随司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司法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15〕55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法制随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事项范围。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移民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降低经济门槛。各地结合当地法律援助资源、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三)建立申诉案件代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四)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中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有关规定,积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依托接待窗口、工作站(点)、“12348”热线、网络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全覆盖的法律服务咨询网络,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扩大法律援助咨询覆盖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耐心解答,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制度。各地要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查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制度。各地要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对可能被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及无罪羁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案件,应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八)完善案件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质量。
(九)完善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及时通报、宣传典型案件及其办案人员。
(十)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并试点在同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积极尝试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十三)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临街一层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安排专业人员接待来访群众,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十四)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强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并培养1-2名“法律援助明白人”,方便群众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在农民工外出集中地方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
(十五)改进受理方式。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接受群众咨询,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病伤者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
(十六)简化审查程序。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争取设立尾号为148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并加强与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维权专线的合作,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的作用,实现集援助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
(十八)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济、社会求助的衔接,提升服务效果。
五、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十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二十)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制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查办案补贴标准。配合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严查挤占挪用经费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办公办案设施、工作站(点)、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改善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
(二十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农村注重发挥司法所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执业律师中组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聘用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将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十四)加强办案主体权益保护。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与相关单位衔接,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
(二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开展法律援助考核评价机制,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至少1起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十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落实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有关要求。努力与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协作,加强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办案提供便利。加强与广播电视、党报党刊、各级主流网络媒体的合作,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随州市司法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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