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推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举措。日前,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标志着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一、明确全覆盖试点工作范围。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扩大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明确法检司各自工作职责。一是人民法院10项职责。积极履行对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的告知义务;保障应当通知辩护和其他扩大适用通知辩护的案件中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坚持自己辩护的权利;监督和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通知辩护职责;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职业权利;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关于重大程序性决定信息;依法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以及通知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应当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统计律师辩护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二是人民检察院6项职责。保障派驻检察院值班律师履职的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严格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告知义务;保障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权利;充分尊重律师辩护意见;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应当建立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反馈派驻检察院值班律师履职情况机制。三是司法行政机关10项职责。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协调刑事辩护力量;加强在册律师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资源调配机制;依法调查、核实和处理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辩护律师,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刑事辩护律师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做好通知辩护受理审查工作;及时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函告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受援人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重视前置性的案件质量监督与风险控制。
三、明确全覆盖试点工作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新增案件量统计和工作经费测算,共同协调财政部门增加经费,将开展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共同商发改、财政部门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目录;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办案经费,保障经费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系统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健全律师参加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规程、格式文书,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全覆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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